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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1章:《中日江宁和约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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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订了自1840年来第1个对外优势条约——《中日江宁和约》。

其主要内容包括:

第1、日本承认朝鲜、琉球等国为中华藩属,即日撤去在两国所设1切机构,归还此前所占两国国土之全部,其事宜暂由东南外务总司管辖;

第2、日本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、军器、工厂及1切属公物件,永远让与中国,具体地域如下:长崎县及其附属岛屿、大隅诸岛;

第3、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,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,两国应各选派官员2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,就地踏勘确定划界。

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,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。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,以期奉委之后限1年竣事。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,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,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。

第4、日本约将4500万日円,4500万银元,合计英镑1200万交与中国,作为赔偿军费,该款分作8次交完,每百抽5息,以英镑或等价黄金偿还。另,日本约以3000万日円购回佐贺、宫崎、鹿儿岛3县,该款分3次交完,同以英镑计;

第5、中日两国所有约章,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。日本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,速派全权大臣与中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6路通商章程。

第6、见今日本已开通商口岸以外,应准添设下开各处,立为通商口岸,以便中国国民往来侨寓、从事商业工艺制作。所有添设口岸,应得优例及利益等,亦当1律享受。

如下列各口,东南巡阅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:广岛县广岛市、爱知县名古屋市。

第7、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、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,所有中国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、工艺、行船船只、6路通商等,与日本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,1律无异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,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,6个月后方可照办。

第8、中国军队见驻日本境内者,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3个月内撤回;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。

第9、日本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,听允中国军队暂占守9州岛鹿儿岛等县。又,于日本将本约所订第1、第2,两次赔款交清、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,日本政府与中国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,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,中国可允撤回军队。

倘日本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,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,中国应不允撤回军队;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,虽交清赔款,中国仍不撤回军队。

第9、本约批准互换之后,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。日本约将由中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;日本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中华、朝鲜、琉球之臣民,即行释放。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中国军队之日本臣民,概予宽贷,且饬有司,不得擅为逮系。

附约:《中日上海条款》、《朝鲜专案》、《琉球专案》

这几条中,日本还需要分别赔付朝鲜、琉球各5百万日円。

“本约批准互换日起,应按兵息战。且,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,定于光绪2十1年闰5月2日,即日本明治2十8年6月2十5日在长崎互换。于此,请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,以昭信守。”

随着书记官宣读完毕,该提案草案将会在润色后,在今天下午3点之前提交双方,届时左孝威与6奥宗光等5位全权大臣署名压印,此过程由3国调解团见证。

虽然东南巡阅府看不起光绪,但在这种国家大事上,还是要委屈他再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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